黑社會組織犯罪的量刑标準,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