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問題由高頓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學院EDP特聘講師、《CPA四維考霸》主編郁剛老師為您解答: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提高自己不動産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物權法》還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本問題由高頓CPA研究院主任、上财商學院EDP特聘講師、《CPA四維考霸》主編郁剛老師為您解答: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提高自己不動産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物權法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物權法》還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