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總則第二條對廣告定義為: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已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1、廣告法所稱的廣告主,是指作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共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3、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廣告法總則第二條對廣告定義為:
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已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1、廣告法所稱的廣告主,是指作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共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2、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3、廣告法所稱的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