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确定兒童節,是因為世界上有無數的少年兒童在戰争中被奪去了幼小的生命。在上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1942年6月,德國法西斯槍殺了捷克利迪策村16歲以上的男性公民140餘人和全部嬰兒,并把婦女和90名兒童押往集中營。村裡的房舍、建築物均被燒毀,好端端的一個村莊就這樣被德國法西斯給毀了。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戰争中死難的兒童,反對帝國主義戰争販子虐殺和毒害兒童,保障兒童權利,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召開執委會,正式決定每年的6月1日為全世界少年兒童的節日,即國際兒童節。
新中國成立後,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于1949年12月23日作出決定,規定6月1日為新中國的兒童節。聯合國1990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我國是參與制定國和簽約國之一。在批準《兒童權利公約》的同一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積極保護少年兒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