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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更新时间:2024-10-04 09:20:43

  浙江省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試點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若幹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高考綜合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做出了如下規定。

    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選拔模式

  1.實行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高中學考)相結合,考生自主确定選考科目,高校确定專業選考科目及其他選拔條件要求,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二、招生計劃

  2.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内,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本校的浙江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并按時報送。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緻。

  3.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核對後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招生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報名

  4.報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試院〔2021〕80号)執行。

  四、考試

  5.2022年浙江省統一高考招生報考科類分為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普通類考試科目為3門必考科目和3門選考科目。藝術類、體育類考生除文化科目外,還須分别參加藝術類專業考試和體育術科考試。

  6.必考科目:語文、數學、外語3門。外語分為英語、日語、俄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由考生從中選定1個語種參加考試。各語種均含聽力考試。

  選考科目:考生根據本人興趣特長和拟報考學校及專業的要求,從思想政治、曆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含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等7門科目中,選擇3門作為高考選考科目。

  語文、數學、外語每門滿分150分,按得分計入考生總成績;選考科目按等級賦分,每門滿分100分,以高中學考成績合格為賦分前提,等級賦分的分差為1分,起點賦分40分。考生滿分750分。

  語文、數學提供1次考試機會,成績當年有效。外語和選考科目提供2次考試機會,成績當年有效,考生自主選用其中1次成績。

  聽力殘疾考生的外語聽力成績按《教育部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号)規定執行。聽力殘疾考生信息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拟報考有外語面試要求專業的考生,英語面試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外語面試工作的通知》(浙教試院〔2016〕92号)中關于面試工作的規定執行,其他語種暫不進行面試。

  7.考試時間安排

  6月7日 上午:語文;下午:數學;

  6月8日 上午:技術(選考);下午:外語(考試對象限于當年高考考生);

  6月9日 上午:物理(選考)、思想政治(選考);下午:化學(選考);

  6月10日 上午:曆史(選考)、生物(選考);下午:地理(選考)。

  具體考試時間按教育部和浙江省規定執行。外語由教育部統一命題,其他各科均由浙江省自主命題;自主命題的各科考試性質均屬全國統考。

  8.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當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嚴格管理。

  9.各市、縣(市、區)高校招生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招生機構)和有關學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人防技防并舉,加強監督和檢查,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一旦發生失(洩)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洩)密範圍的擴大。

  10.考務管理工作按《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執行。

  五、綜合素質評價

  11.對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須進行綜合素質評價。綜合素質評價内容包括品德表現、學業水平、運動健康、藝術素養、創新實踐等五方面。綜合素質評價堅持全面評價、客觀記錄、民主評定、公開公正、簡便實用的原則,根據客觀記述、民主評議、公示确認、形成檔案的程序,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基本信息表》。具體按浙江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12.對往屆生和其他高中應屆生須進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由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内容應當完整、準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13.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當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内的。

  六、考生電子檔案

  14.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綜合素質評價信息、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内容。

  15.各市、縣(市、區)考試招生機構和有關學校應當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校驗、确認,并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确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确、安全,确保考生電子檔案與考生紙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内容一緻。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七、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6.考生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17.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号)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具體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函〔2022〕43号)執行。

  18.各縣(市、區)應當成立招生體檢組,設立招生體檢站,具體負責體檢工作的組織實施。主檢醫師應當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師須按有關規定及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規範準确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市建立中心體檢組,負責對疑難問題的處理和複查;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會同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确定1家省級醫院作為招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19.高校可在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理、合法,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八、招生章程

  20.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确、表述規範,經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确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緻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浙江省地方屬高校招生章程須經本校主要領導審核,并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會同浙江省教育廳有關處室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

  高校應當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内将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

  2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各專業對考生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等要求,錄取規則(如對考生加分成績的使用、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按傳統志願錄取的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标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及其他信息,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事項等。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有關高校制訂的特殊類型考試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違背。相關特殊類型招生簡章須明确各專業的選考科目範圍要求。

  23.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将經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彙總後提供考生查閱。

  九、錄取

  24.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員會組織實施,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25.錄取分普通類、藝術類、體育類3類進行。

  26.普通類分提前錄取和平行錄取。提前錄取實行傳統志願,平行錄取實行專業平行志願。

  27.普通類考生分段辦法。分兩段,分别按實考人數的60%、90%劃定。另按實考人數的20%劃定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用于強基計劃、軍校等提前錄取或特殊類型招生的招生錄取。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員會在考生高考成績發布時一并劃定并公布分段線、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擴大比例征求志願分數線擇時公布。

  28.普通類考生位次确定辦法。考生位次根據所有考生高考總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高考總分相同時,先後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或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單科成績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為同位次。

  29.普通類提前錄取。有政審、面試、體檢等特殊要求的軍事、公安、定向招生、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定向培養士官試點,及經過批準的國際關系學院、外交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等院校、航海類等專業,實行提前錄取。

  (1)志願設置。實行以院校為單位的傳統志願。考生可填報不超過5個院校志願,每個院校志願可填報不超過6個專業志願和專業服從志願。不再設院校服從志願。符合相關院校、專業報考條件的一、二段考生在規定時間内一并填報志願。院校對專業服從志願考生進行調劑錄取,須以考生符合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為前提。

  (2)錄取。本、專科不再分批,錄取分段進行。每一段錄取時,根據志願優先原則,按高考總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投檔錄取。投檔比例不超過1:1.2,考生總分相同時按位次投檔。其中,按規定須在投檔前先進行政審、面試、體檢等工作的,按上述辦法及規定比例,分段提供考生名單,統一組織政審、體檢、面試。

  提前錄取高校(專業)可參考浙江省普通類分段線,在第二段線上提出最低文化成績要求。

  浙江警察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志願單列,在普通類提前錄取工作開始前完成錄取。被浙江警察學院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後續其他高校錄取;未被浙江警察學院錄取的考生,不影響普通類提前錄取5個院校志願的投檔錄取。

  30.普通類平行錄取。實行分段填報志願、分段錄取。

  (1)志願設置。實行專業平行志願。以1所學校的1個專業(類)作為1個志願單位。考生每次可填報不超過80個志願。

  (2)錄取流程。第一段考生先填報志願,随即投檔錄取;剩餘計劃重新公布,未被錄取的第一段考生和第二段考生填報志願,再組織投檔錄取。第二段志願填報和錄取後,如仍有院校專業(類)未完成計劃的,實行征求志願。

  (3)投檔辦法。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願的選考科目範圍為前提,根據考生高考總分,實行專業平行志願投檔,直接投到考生所填報的具體學校的具體專業(類)。投檔比例為1:1。高校按規定在投檔前增加計劃的,投檔人數計算以增加後計劃為準。高考總分相同的考生,依據位次、志願順序投檔,全部相同者一并投檔。

  31.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分别按相關規定執行。藝術第一批文化控制分數線原則上按不低于普通類一段線的75%劃定,經教育部批準可自主劃定文化控制分數線的由招生高校自主劃定。分段錄取時,如第一段投檔錄取後已完成全部計劃,則第二段志願填報工作不再進行。

  32.志願填報。實行網上填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為唯一填報志願的網站,網址為。網上填報志願後不進行現場确認。

  (1)考生須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規定時間内參加相應段(批)志願填報。未按時完成志願填報的考生視為自動放棄該段(批)報考資格。

  (2)考生在填報志願時須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準确了解招生專業選考科目範圍、單科成績、體檢等各項具體要求,确保本人填報符合條件。有選考科目要求的專業,考生的選考科目須符合要求方可填報志願。

  凡填報獨立學院和民辦高校專業、中外合作專業志願的考生,應當充分考慮家庭經濟承受能力。

  (3)普通類提前錄取和第一段、藝術類第一批和第二批第一段、體育類第一段同時填報志願,填報時間為6月29日至6月30日。普通類第二段、藝術類第二批第二段和體育類第二段同時填報志願,具體填報時間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另行公布。

  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合格考生,在6月29日至6月30日與普通類第一段等志願填報同時進行;已填報志願但又放棄錄取的考生,隻能參加普通類第二段及之後錄取。

  (4)志願填報時間截止後一律不得改動。考生務必保管好自己的密碼信息。因考生本人原因緻使密碼信息外洩以及填報志願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考試招生機構和高中學校要加強對考生填報志願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工作。

  志願填報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33.錄取工作于7月上旬開始,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高校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各高校和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要保證相互通訊聯絡的暢通。

  34.錄取實行“院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浙江省教育考試院以考生符合所填報志願的選考科目範圍為前提,根據浙江省規定并向社會公布的投檔辦法向高校投放考生電子檔案,并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的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的行為。高校應當按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并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做出解釋。高校要加強招生錄取工作的檔案管理,招生計劃調整等重要決策要做好集體研究的記錄和歸檔工作。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

  35.專業平行志願均實行1輪投檔。考生每次填報的志願均隻有1次投檔機會,一旦被投檔到其中1個志願,其餘志願即失效。若投檔後被退檔,其他志願也不能再投檔。

  已被錄取的考生,不得再參加後續志願填報和錄取。退檔考生和檔案未投出的考生可參加後續的志願填報和錄取。

  36.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地方專項計劃等特殊類型考生,按有關政策規定,根據招生院校确定的相應錄取标準,在普通類提前錄取的最後一天單獨投檔,其中高校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文化成績要求原則上不得低于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地方專項計劃不得低于普通類一段線。高水平運動隊投檔在普通類第一段專業平行志願投檔之前進行,文化成績要求原則上不得低于普通類一段線的65%。

  37.高校錄取新生要按規定程序、規定時間,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錄取、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或不按規定進行錄取的高校,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規定代為錄取,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将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38.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除國家規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提前組織考生面試、測試,并作為錄取依據。

  39.肢體殘疾考生的錄取工作按國家和浙江省有關殘疾考生錄取工作的規定執行。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學習不能自理者以外,對身體狀況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得以身體狀況為由拒絕錄取或加以專業限制。

  40.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2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1)浙江省景甯畲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以戶籍為準);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42.根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的《浙江省景甯畲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定,對戶籍在景甯畲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非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浙江省所屬高校,可以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3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3.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确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确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

  司法行政機關人員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于參照公安機關實行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人民警察子女教育優待的通知》(司辦通〔2020〕32号)的有關規定執行。

  見義勇為犧牲或緻殘人員的子女、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4.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在網上報名時申請政策加分,并及時按要求提供有關加分項目所需的有關證件或材料。

  45.加分考生資格實行主管部門審核負責和教育考試機構集中公示制度。少數民族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負責,“三僑一台”加分考生資格審核分别由僑務、台務管理部門負責,退役軍人和烈士子女加分考生資格審核由退役軍人事務管理部門負責。

  經縣(市、區)、市和省相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符合加分條件的考生,須分别在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考試招生機構網站公示,并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上集中公示。高中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公示具體要求按《浙江省教育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浙江省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教考〔2021〕39号)規定執行。審查通過且公示無異議的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将加分值加入考生總分或在相關院校錄取時加入總分。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關項目加分。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退役軍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浙江省景甯畲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考生,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等的加分資格審核工作通過浙江教育政務服務網進行,審核合格考生的《政策加分登記表》由浙江教育政務服務網自動生成,并由高考報名點打印存入考生檔案。

  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考生,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46.少數民族本科預科班、民族班生源不足時,經學校申請,最低可降至普通類第二段線,專科預科班可在第二段線下降不超過60分,專科民族班可在第二段線下降不超過40分。

  47.高校須将拟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招生等)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并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生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冊電子文檔,加蓋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電子印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高校通過錄取系統獲取錄取考生名冊可信電子文檔。高校如需要紙質錄取考生名冊,可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提出,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在錄取結束後打印寄送。

  48.高校根據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經校長簽發并加蓋高校公章後,負責将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的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号)執行。

  49.單獨招生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50.已确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其他高校不再錄取。

  高校強基計劃考生志願以在各試點高校報名系統填報的信息為準,“西湖大學創新班”考生志願以在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上确認的報考志願為準,相關錄取在7月5日前完成。

  未納入統招的香港高校的錄取工作,須在7月7日前完成。

  報考複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須在5月27日登錄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網上确認高水平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志願。兼報多所學校的考生還須确定各校的優先錄取順序。未進行網上确認的考生,視作放棄。錄取工作在未納入統招的香港高校錄取之後、浙江警察學院錄取之前完成,同時被多所院校拟錄取的,按5月27日考生自主填報的順序确定正式錄取院校。

  凡被上述招生錄取的考生後續其他高校不再錄取。

  51.考生可通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查詢錄取信息。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當及時通過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确認。

  考生憑錄取通知書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當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當将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号)在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内報送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52.新生入學後,高校要認真進行相關信息複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由高校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53.考生紙質檔案由考生所在中學(單位)負責組建。各中學(單位)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并對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考生檔案一式2份,一份由考生所在中學(單位)留存,一份按規定交由考生自行帶至高校。考生須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本人畢業中學(單位)提取本人檔案,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新生報到後,高校應将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打印并加蓋學校公章後存入考生紙質檔案。

  54.除按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5.錄取工作具體事宜按《2022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執行。

  十、信息公開和誠信教育

  56.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須按規定分别公開考試招生相關信息,做好公開公示工作。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公布浙江省招生政策、計劃、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及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錄取工作細則、統考各類各段分數線、填報志願和錄取時間安排、征求志願計劃等,公示政策加分考生名單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預留計劃及使用原則,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分專業錄取人數和錄取最低分、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等。

  市、縣(市、區)考試招生機構在當地考試招生網或教育網上公布考試招生的有關信息,公示本地政策加分考生名單,并在報名、考試、志願填報、錄取期間通過多種媒介、載體及時向考生提供信息服務。

  57.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由學校、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分别審核并在學校、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和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公示。

  浙江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設區市考試招生機構和考生所在中學(或單位)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9月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高校、中學等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号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58.各級考試招生機構和高校、中學要加強對考生和工作人員的誠信教育,特别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願、錄取等階段的誠信教育。

  十一、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5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強基計劃、綜合評價試點、藝術類專業校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内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中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6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浙江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浙江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61.篡改其他考生報名和志願信息的考生及其他人員,由公安部門給予相應處罰,其中考生違規事實還将客觀記入其《考生電子檔案》,作為考生誠信記錄的重要内容。

  十二、附則

  62.部分高校單獨招生、強基計劃、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軍事院校、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飛行學員、公安警察院校、司法警察院校、基層醫衛人才、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單獨考試招生、高職提前招生和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具體招生辦法,分别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63.本實施意見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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