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變動是指什麼時候取得,變更,消滅物的所有權的制度,這是物權法的基本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先用一個簡單的買賣合同來解釋一下概念。
假如現在你去商店買一台電視機,經過精挑細選并且讨價還價以後,你和商店老闆終于達成了以2000元的價格購買該電視機的何意,并且在第二天上午的時候,電視機送貨上門,與此同時你支付了價款。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時候電視機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是顧客和商家意思表示一緻,成立合同時嗎(口頭合同),還是第二天送貨上門,貨物交付給買家的時候呢?
這個問題就是物權法上非常重要的問題,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何時變動。
關于物權變動的兩種理論
關于物權變動,物權法上有兩種理論,公示對抗主義(又被稱為意思主義)和公示要件主義(又被稱為形式主義)
公示對抗主義(意思主義)
公示對抗主義認為,物權自合同當事人雙方達成意思一緻時發生變動效力。對于以上的例子來說,那麼就是電視機的所有權自雙方成立口頭合同,一個願買一個願賣時成立。是否交付不影響物權的變動,交付隻是産生了一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于買賣合同來說,交付産生公示的效力,可以對抗其他的買受人)
公式要件主義(形式主義)公示要件主義認為,雙方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緻時,物權并未轉移,物權自交付時始發生變動的效力。對于以上的例子來說就是,在雙方成立口頭合同的時候,電視機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第二天交付電視機的時候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那麼雙方意思表示一緻時發生什麼樣的效果呢?在這裡我們要區分看待,這個理論在物權法上稱為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該原則認為,雙方之間達成何意成立合同,盡管此時物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但是卻在雙方成立了一個債的關系,即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交付貨物和買受人有義務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債。換句話說雙方之間成立的合同隻是後來物權發生變動的原因行為。
如果此時出賣人不交付貨物的時候,買受人就可以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了。
我國物權法的立場——公示對抗主義
物權變動的理論是一個國家物權法立法的基礎,因為确定确定物權什麼時候變動,是解決物權法其他問題的基礎性問題。
我國學習的是德國的理論,采用的是公示對抗主義,即認為物權自公示的時候發生變動的效力。
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公示?我們知道如果是動産的話(比如電視機),那麼交付就是公示。那麼對于不動産呢?我國的立法是,不動産自到不動産登記局登記是發生不動産物權變動的效力。動産自交付的時候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對于汽車,船舶,航空器等這樣一些特殊的動産,立法上進行了特别的規定,它們自交付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是,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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