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物權則是指,權利人對于不屬于自己所有的物,而依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他物權一般不包括處分的權利。因為隻有享有所有權的人,才能合法行使處分權。
具體劃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1、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2、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确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産的交換價值為内容的權利。随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