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産的證明,如房産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遺産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