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的,需要攜帶以下五個證件和證明:1、雙方的戶口證明;2、雙方的居民身份證;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4、雙方達成的離婚協議書;5、雙方的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第十五條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财産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内容應當有利于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