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是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裡,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
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由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可歸納為兩個方面:有信教的自由,有不信教的自由,這就是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它是全面的、完整的政策。
因為我國的憲法、刑法、民法、選舉法、兵役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都對保護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平等權利作了明确、具體的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從中可看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實質就是使宗教信仰問題成為公民個人自由選擇的問題。但在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意味着鼓勵發展宗教,對全體公民進行唯物主義、無神論教育仍然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