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可以隻起訴一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之規定:連帶之債,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此外,《民法通則》第87條還規定,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司法實踐中,法官認定共同借款人對于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可根據實際情況區别對待:(1)如果共同借款人抗辯其内部存在約定的或者實際的使用份額,則對此抗辯内容進行審查,一旦查明屬實,就在判決主文中明确承擔了債務的借款人可依照份額進行追償;(2)如果共同借款人未抗辯存在使用份額,亦未對共同借款行為做出解釋,則在判決中明确承擔了清償義務的借款人可以依照實際使用份額向其他借款人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