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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小區路面私自停車引起剮蹭
“倒車,再倒,'打死'”
“砰!”
“糟糕!”
明明是出于好心
卻無意間辦了壞事
指揮不當導緻的車輛剮蹭
到底該由誰負責?
好心指揮卻遭索賠
福建廈門,小陳駕駛新車回到自家小區,由于車技還不娴熟,停車時交待小區保安老鄭幫忙指揮。不料倒車時,小陳的車與其他車輛剮蹭,兩部車都有不同程度的損傷。
事後,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為小陳應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随後,小陳以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由,将物業公司起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
原告小陳認為,因為保安老鄭指揮不當,才造成他的車與其他車輛剮蹭。老鄭所在的物業公司,應承擔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餘元損失。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原告小陳自行駕駛車輛發生刮擦事件,應該自行承擔責任,不該無理推诿至無關人員,廈門市海滄區法院應駁回他的訴求。
法院:駁回!原告車主負全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侵權損害責任的承擔須審查是否具有侵權行為、主觀過錯、受害人損失及因果關系四個要件。
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老鄭存在指揮原告小陳停車的行為,即便小區保安老鄭存在指揮、協助停車的行為,此行為也屬于“好意施惠”行為,不在被告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範疇。
在沒有證據證明老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原告小陳作為駕駛車輛的操作人員,應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小陳的全部訴訟請求。
“好意施惠”行為需要擔責嗎?
“好意施惠”行為,也稱情誼行為,即行為人以建立、維持或者增進與他人相互關切、愛護的感情為目的而從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後果直接無償利他的行為。
小區保安指揮、協助停車行為并非被告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範疇,屬于“好意施惠”行為。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緻他人損害外,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而原告小陳作為駕駛車輛操作人員,應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這也就是“方向盤”原則。
來源: 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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