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水源保護區是指國家對某些特别重要的水體加以特殊保護而劃定的區域。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12條規定,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生活飲用水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為水源保護區。其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包括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
劃分原則:
1、必須保證在污染物達到取水口時濃度降到水質标準以内;
2、為意外污染事故提供足夠的清除時間;
3、保護地下水補給源不受污染。
劃分方法:
我國水源保護區等級的劃分依據為對取水水源水質影響程度大小,将水源保護區劃分為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結合當地水質、污染物排放情況将位于地下水口上遊及周圍直接影響取水水質的地區可劃分為水源一級保護區。将一級水源保護區意外的影響補給水源水質、保證其他地下水水質指标的一定區域劃分為二級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