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瓶車屬于非機動車。
2、10年5月1号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裡。
3、明确将電動自行車納入了非機動車的範疇。依據我國1988年出台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自行車、三輪車不準安裝機械動力裝置,而電動自行車恰恰是自行車加裝機械動力的一種交通工具。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附則一章中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明确将電動自行車歸入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