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1、權利收入,是一種不在職的被動收入,也就是說,這種收入的産生對應的不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在職勞動,而是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取得的某種權利。一旦權利産生,你就可以享受到這種不同于朝九晚五的勞動工資的收入勞動收入實際上是一種雇傭前提下的契約收入,那麼一旦契約解除或是喪失勞動能力,那麼這種收入就自然而然終止,因此,它不能算得上是一種“權利”;
2、而相對應與普通勞動者簽訂雇傭合同的俗稱為“老闆”的那些人群,他們往往可以“合理合法”地占有普通勞動者創造的超過自己勞動收入的那部分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才算是“權利收入”的享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