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