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建築施工中易發生傷亡事故的主要環節、部位和工藝等的完成情況做安全檢查評價時,應采用檢查評分表的形式,分為安全管理、文明工地、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闆工程、“三寶”“四口”防護、施工用電、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塔吊、起重吊裝和施工機具共十項分項檢查評分表和一張檢查評分彙總表。
2、各分項檢查評分表中,滿分為100分。表中各檢查項目得分應為按規定檢查内容所得分數之和。每張表總得分應為各自表内各檢查項目實得分數之和。
3、在檢查評分中,遇有多個腳手架、塔吊、龍門架與井字架等時,則該項得分應為各單項實得分數的算術平均值。
4、檢查評分不得采用負值。各檢查項目所扣分數總和不得超過該項應得分數。
5、在檢查評分中,當保證項目中有一項不得分或保證項目小計得分不足40分時,此檢查評分表不應得分。
6、彙總表滿分為100分。各分項檢查表在彙總表中所占的滿分分值應分别為:安全管理10分、文明施工20分、腳手架10分、基坑支護與模闆工程10分、“三寶”、“四口”防護10分、施工用電10分、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10分、塔吊10分、起重吊裝5分和施工機具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