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個月工資發放标準,也就是所謂的第13個月工資的發放标準,13個月工資,指的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陸續實行了“雙薪制”,即發放第13個月的獎勵工資。
個人取得的這部分收入屬于任職受雇的獎勵性收入,是工資薪金所得的範疇。有關法律中沒有明确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職工支付13個月工資;
但是13個月工資的情況在我國很多企業中非常普遍,是國外企業傳過來的一種薪酬方式。工資的标準,國家立法中并沒有關于第13個月工資的任何規定;
所以第13個月工資給付的額度,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确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将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