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僞造的貨币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