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縣制:古代中央集權體制的地方管理制度,地方設立郡、縣二級政權,郡、縣長官均由朝廷任免,代表皇帝或國王對地方進行管理,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這種制度最早由秦始皇設立。
春秋初期,秦、晉、楚等國往往在新兼并的地方設縣。縣與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是直接隸屬于國君的地方行政區域,有利于國君對邊遠地區的統治。春秋中期以後,設縣的國家增多,有的在内地也設置了縣,縣開始成為地方行政組織。春秋末期,有的國家又在新得到的邊遠地區設置了郡。這時的郡,雖然面積比縣大,但是由于偏僻荒涼,地廣人稀,地位卻比縣低。進入戰國後,郡所轄的地區逐漸繁榮,人口增多,于是在郡的下面分設了縣。戰國時期,各國先後在邊地和内地設置了郡縣,産生了郡統轄縣的兩級地方行政組織。至此,郡縣制開始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