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必須攜帶駕駛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随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對未随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如下:無論駕駛人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然後,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别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随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未随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證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