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提示付款期限,銀行的付款責任永遠不能解除,對于出票人和付款銀行來講,是不公平的。
因為支票是見票即付,如果沒有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什麼時候都可以要求銀行付款,有可能時間很長,這樣,隻要持票人沒有來提示付款,出票人賬戶上都有保持足夠的金額,以備持票人随時來提示付款。還是舉個例子來說明更清楚。
假如出票人A簽發了一張10萬元的支票給收款人B,如果沒有提示付款期,B可能會在5天後要求付款,也可以在3個月後要求付款,也可能1年後要求銀行付款,反正支票是見票即付的。這樣對于出票人A來講,賬戶上要最低保持10萬元的錢,因為你不知道持票人何時來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一年後要求付款,那麼這一年的時間都要最低保持10萬元。否則,他來要求付款時,你不能支付,就是空頭支票,将會被罰款。這樣,對于出票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因為隻有銀行付了款,出票人的責任才會解除。所以,我國票據法規規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為自出票日起10天,超過提示付款期的支票,銀行就不付款了。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催促持票人盡早去銀行提示付款,以便使出票人盡早履行付款責任,完成票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