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專業合作社受傷人員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賠償。隻能按照合作社的規章制度執行,是否有明确工傷後處理的有關規定。
2、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社會團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一種。
3、農民專業合作社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務院頒布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将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4、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互助性經濟組織,不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範圍内,無論從政策依據,還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實際操作,農民專業合作社都無法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和繳費。即農民專業合作社内工作人員受傷,因用工主體不适合,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