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緻人重傷或死亡、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隻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