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屬于違法刑法的犯罪行為。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後,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隻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明确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犯罪,若不符合本條,則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