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在保釋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保釋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将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釋金的,沒收保釋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釋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保釋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釋金。
2、決定退還保釋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釋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保釋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将保釋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釋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