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彩禮錢的司法解釋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退彩禮錢的司法解釋是: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