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基礎音,以北方方言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
沿革:1909年清政府将北京官話命名為國語。民國時多次制定标準,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國家認可的國音注音字母,新中國成立後1953年以北京市、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為普通話标準音的主要采集地,制定标準後于1955年向全國推廣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确立了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作為北方方言代表的北京話,數百年來作為官府的通用語言傳播到了全國各地,而發展成為“官話"。另一方面,“白話文運動”以後,作家們自覺地用普通話寫作,湧現出一大批作為普通話書面語規範的典範作品。“國語運動”又在口語方面增強了北京話的代表性,促使北京語音成為全民族共同語的标準音。北方方言區自身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和人口優勢等客觀條件奠定了普通話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