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調查機關)偵查終結(調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法定不起訴有以下六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指《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和第1715條第4款規定的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