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财産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産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财産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為購置這些财産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