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都想要,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一般由母親撫養,母方有法定不适宜撫養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已滿兩周歲的,可以父母雙方協議;已滿八周歲的,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