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事先拟定的禁帶酒水告示,應定性為格式條款。
商家制定的這一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侵犯消費者三權的情形,所以,根據法律規定,這一條款是無效的,違法的。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
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
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