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主體具有相對性,是指債權人的請求權隻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債權人隻能對特定的債務人主張自己所享有的債權,而不能像除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張債權。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