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息股息、紅利、利息時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差價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複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
3、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4、所以基金分紅,采用現金分紅方式免稅,采用紅利再投資免手續費,兩者都無需繳納任何其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