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且又有能力支付卻故意拖欠租金不交的,出租人可通過法律手段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2、對于由于承租人生活困難,一時無力支付房租的情況,出租人應根據所欠房租的數額,在保證自己的出租收入的前提下,允許承租人将積欠的房租分期返還。
3、由于出租房屋的租金确實過高,而緻使承租人無法按時交納的,可經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産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認定,合理調整租金,按調整後的租金要求承租人交付。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26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