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審查下列内容:
(1)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屬于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
(2)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違反國家法律、社會道德、公共利益,是否屬于不授予專利權的範圍。
(3)專利申請是否符合單一性要求。
(4)是否屬于最先申請人,優先權要求是否成立。
(5)說明書是否清楚完整地叙述了發明内容,說明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
(6)權利要求書是否以說明書為依據寫明要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是否符合規定。
(7)申請人對申請進行修改或提出分案申請時,是否超出了原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8)其他需要審查的内容。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35條,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随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