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逾期未交清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