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三百五十七條【毒品的範圍及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綜上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于毒品數量的計算,原則上不以純度折算。毒品犯罪分子為了牟取暴利,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在純度摻以面粉、澱粉、藥粉等雜質加重分量,或者将精制毒品稀釋後販賣,或者因用使司法實踐中所查獲的純度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幾十倍,為了嚴厲懲治毒品犯罪,在計算毒品數量的時候,不論毒品中含有多少雜質,其純度是否高低,一般不以純度進行折算,而以毒品的實際重量進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