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締約過失的情形是比較多的,包括擅自撤回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等項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的締約過失責任等等。
締約過失的責任一般由過失的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隐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