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公約》是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一系列公約,宣言等文件的總稱,亦稱"海牙法規"。公約内容:
1、和平解決國際争端類,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約,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約各締約國承擔了"和平解決國際争端"和"盡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并确定以斡旋,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标。
2、戰争開始和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約。第3公約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第6公約規定戰争開始時對敵國商船的保護制度;第5和第13公約具體地編纂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規和慣例。
3、戰争法規類,這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手段和方法,并進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