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曆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重罪十條把以上十條罪行稱為十惡,并且規定絕不赦免,到了隋唐,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它的主要内容有:
(1)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這曆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2)謀大逆。指毀壞皇室的宗廟、陵墓和宮殿。
(3)謀叛。指背叛朝廷。
(4)惡逆。指毆打和謀殺祖父母、父母、伯叔等尊長。
(5)不道。指殺一家非死罪3人及肢解人。
(6)大不敬。指冒犯帝室尊嚴。通常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僞造禦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
(7)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8)不睦。即謀殺某些親屬,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9)不義。指官吏之間互相殺害,士卒殺長官,學生殺老師,女子聞丈夫死而不舉哀或立即改嫁等。
(10)内亂。親屬之間通奸或強奸等。
3、由于十惡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所以自隋唐确立十惡之罪以後,曆代封建法典皆将之作為不赦之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