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過戶公證費用:公證收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的公證收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收費)中證明财産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标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具體收費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産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适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