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旅客應當在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及時憑行李牌識别聯領取托運行李,并在必要時交驗客票及行李票。
承運人憑交驗的行李牌識别聯交付托運行李,對領取托運行李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承運人應當在客票及行李票上載明的托運行李目的地點或者中途分程地點交付托運行李。情況允許時,旅客也可在中途經停地點領取托運行李,但對已開始運輸的逾重行李,未使用航段的已付運費不予退還。
未交驗行李牌識别聯而要求領取托運行李的,領取行李人應當提供承運人認為滿意的證明,必要時填寫承運人規定的申請書,聲明同意賠償由此可能造成承運人的損失。
旅客在領取托運行李時未提出書面異議,即為該托運行李已完好交付并與運輸憑證相符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