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備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産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屬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
無效婚姻,從結婚時起就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始終就不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關系,相互之間不享有夫妻的權利,不承擔夫妻義務。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将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将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綜上,當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可撤銷時,法院要将判決書寄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無效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