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标電動車是指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标準的電動車。新國标電動車具體要求有:1、車速不能超過25KM/H;2、車身總重量不能超過55KG;3、電動車電機的功率不能超過400W;4、必須帶有自行車腳踏功能等。
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産品形态、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别,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隻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标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最高時速≤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55KG須有腳踏騎行能力電機功率≤400瓦,電池标稱電壓≤48伏超過以上指标的都不屬于電動自行車應該劃歸“電動輕便摩托車”or“電動摩托車”按照駕駛證準駕車型來說,要考E或F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