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中,國稅總局大企業司明确指出,對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标準内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計算企業所得稅可以計入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挂鈎工資标準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标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中,國稅總局大企業司明确指出,對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在規定的标準内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計算企業所得稅可以計入工資總額,按照計稅工資或工效挂鈎工資标準進行稅前扣除。
但是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标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