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暴雨水浸屬于可排除,未達到不可抗力層次的,承包方應當排除障礙,繼續施工,若擅自停工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發包人的相關損失。
二、若暴雨水浸屬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承包人停工也無可厚非,那麼雙方可按照以下方式處理賠償事宜: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緻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以及運送至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的損害,由業主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的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施工單位(承包人)承擔。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