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關于履行地的約定,就買賣合同而言,該履行地也可以包括交貨地;如果沒有關于履行地(包括交貨地)的明确約定,則隻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如果合同未履行,看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的關系,該約定履行地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案件均有管轄權。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緻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