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大學畢業後,在一家貨運公司上班,簽訂了勞動合同。當時郭某從事報關業務工作,最後一份合同簽至2012年12月。
2012年9月20日,郭某考慮到個人的發展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職信,5天後公司同意郭某的辭職申請,郭某将報關員相關證件交給了公司,辦妥了離職交接手續,公司發放了郭某9月份的工資,從次日起就沒再上班。
不久,郭某得知公司10月初發了2000元的過節費,就與公司商談要求自己也能得到這筆錢,但公司未予同意。郭某稱,我雖然遞交了辭職報告,辦理了離職手續,但是公司在10月12日才開具離職證明,所以,雙方勞動關系沒有解除。
因此,10月份的過節費,公司應當支付。于是,郭某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10月份的工資和2000元的過節費用。
郭某的仲裁申請會得到支持嗎?
請結合本案例分析。
知識點:勞動關系的實際解除與離職單辦理的時間究竟以哪個時間為準來作為勞動關系解除的依據和标準?根據有關規定,雙方辦妥離職手續,結清工資等,從該日起,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後的一周内辦理完畢。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郭某的仲裁申請不會得到支持。郭某在9月20日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第5天,公司批準了他的請求,随後郭某辦理了離職手續,也結清了9月份的工資離開了公司。自郭某辦完離職交接手續,雙方的勞動關系就解除了,并且,郭某也從次日起未再上班,
因此,郭某要求公司再支付10月份的工資和過節費顯然依據不足,仲裁委員會不會支持。但公司應當在一周内辦妥退工手續,現在公司拖延了辦理退工的手續,如果郭某能提供确鑿證據證明在延誤退工的兩周内,造成了其就業的損失,公司應當按實際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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