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中對“非機動車”的規定,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中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于40公斤。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公裡。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于每小時20公裡。